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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1-15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管理局、委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为2019年7月-2023年12月。

  二、考核类别及对象

  (一)考核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对象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执业满三年的,目前仍在本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参加本次定期考核。

  三、考核方式、内容及程序

  (一)考核方式

  省、市、县分别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简称“定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省定考办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负责落实具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本周期考核使用“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z.drkaohe.com)进行报名、考核和登记管理,在规定考核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医师通过电脑端浏览器(网址:https://gz.drkaohe.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定考通”,点击“医师定考”,填写个人信息,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个人自评,并按要求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二)考核内容及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医师登录定考系统,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个人自评;提交所在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审核,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简易程序,其他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简易程序可以由本人在线书写述职报告,主要执业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一般程序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专业知识统一在线测评,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直接认定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可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在考核周期内从执业助理医师晋升为执业医师的考生,应按规定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不能予以免考。

  3.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的意见。

  4.考核机构要严格对“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或奖励,应当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做出的表彰或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5.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考核的医师须提前向所在主要执业机构或组织提出申请,并由所在主要执业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交考核机构。经考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各市(州)定考办必须将延期考核医师的相关证明文件以PDF文件形式在考试之前上报至省定考办备案。考试过后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的一律无效,按无故缺考处理,判定此次考核不合格。

  6.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组织实施

  (一)2023年12月,省、市、县完成医师定考工作培训。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发放医师定考系统的行政机构及相关机构账号(默认延用原机构账号,变更机构名称及新注册机构重新分配账号),按照定考工作管辖关系填写《卫生机构隶属关系表》,由市(州)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2024年1月5日前,完成考核机构确认。上一周期被确定为考核机构的单位将自动延续为本周期考核机构,无需再次申报。如放弃本周期考核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定本辖区注册医师的考核机构及其管辖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考核机构由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政府办预防、保健机构,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担任。新申请的考核机构须按要求填写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并与该表相关材料(考核机构相关证件副本复印件、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架构表》、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个人简历、医师定考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等)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四)2024年1月10日前,参加考核的医师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及执业信息,确认考核程序,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提交主要执业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复核,确认最终考核名单,准备“业务水平”测评。

  (五)2024年1月15日前,考核机构组织完成“业务水平”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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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jw.guizhou.gov.cn/zwgk/zdlyxx/yzgl/202312/t20231227_83410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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