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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制定出台卫生健康领域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健全

时间:2024-11-15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为医患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要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节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要渠道作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四个方面职责。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并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同时,明确了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责,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角色。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投诉接待制度等,以预防医疗纠纷。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定及禁止的行为,以及患者及其近亲属在就诊时应遵守的规定。三是详细列出了七项处置措施,并明确了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时尸体的处理方式。同时,规定了医疗纠纷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以及医患双方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时应遵守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申请流程、受理条件、调解期限及协议书签订等。还规定了医调委的设立应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并需在设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大力开展《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宣传贯彻和培训等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将持续加大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等专业监督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强化“放管服”改革,卫生健康系统治理能力将持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原文链接:https://wsjkw.qinghai.gov.cn/zwgk/jgzn/nsjg/zcfgyzhjdc/gzdt_6089/202410/t20241010_218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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