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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

时间:2024-11-1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记者吴少杰)11月7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通知》规范了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的,患者可在医保部门权益确认后申请手工结报。

  为推进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拨付结算的问题,《通知》要求,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底前建立覆盖医保、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xwxc1/202411/b339a29ffaba447d95238ca6176b56c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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