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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

时间:2025-09-29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分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针对基层防疫力量,《条例》规定县级政府需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和必要工作条件,支持其参加人畜共患病险和人身意外险,强化基层防疫“最后一公里”力量。

《条例》突出青海特色与精准施策,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明确8类需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产品范围,要求村级动物防疫员、河湖及林草管护员发现死亡动物及时报告,确保处置闭环。此外,《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D7CBCD20-1309-403A-89FA-903633831A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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