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方案》,明确由安徽、广东、四川、甘肃4省的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任务承担单位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其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
《方案》指出,要结合本辖区中药发展和中药材生产实际,遴选重点中药生产企业使用5~10种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的中药材生产重点品种,且优先选择中药注射剂、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或者其他中成药大品种作为重点品种等;督促重点中药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下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团队,结合中药材供应商审核,将质量控制体系主动延伸到中药材产地;指导中药生产企业自评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按程序在中药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中成药处方中的所有植物、动物来源药材均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方可标示,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标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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