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疾控函〔2022〕1号
各有关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91号),经各相关市申请,省级工作组现场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医院、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医院、古交市中心医院、娄烦县人民医院、大同市云冈区中医医院、左云县人民医院、阳高县中医医院、天镇县中医医院、阳泉市城区人民医院、泽州县金村镇卫生院、高平市永录乡卫生院、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朔州市平鲁区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应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山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右玉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榆次区人民医院、平陆县人民医院、夏县人民医院、临猗县中医院、忻州市中心医院、乡宁县人民医院、吕梁市离石区中医院、兴县人民医院、文水县人民医院、岚县人民医院、临县中医院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
二、同意太原东城戒毒医院在在晋源区贞观街1号(太原市人民医院晋源院区)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
三、撤销忻州市长征街玫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部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资格。
四、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并要求各单位按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国卫办疾控函〔2015〕287号),做好开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五、请忻州市做好终止维持治疗单位与新开展维持治疗单位的工作衔接,妥善安排维持治疗人员的治疗,确保维持治疗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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