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函〔2024〕20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1〕39号)规定,现将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及变更情况予以公布(详细名单见附件)。
附件:1.新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
2.备案变更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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